通 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从2008年3月1号起,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使用《医疗卡》结算。有关事项注意如下:
1、《医疗卡》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结算符合基本医疗的费用,不符合规定范围或应由个人自理的费用均由个人支付。
2、门诊、住院费用报销从3月1号起必须刷卡结算。门诊费用手工记帐的报销方法停止使用。用手工记帐的报销方法县报结中心3月1号以后不再补偿。
3、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就医时,必须使用《医疗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校验,就医时人、医疗卡、身份证必须相符。
4、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宣传窗的内容,使参保人员能及时了解新农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
5、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县报结中心联系。
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08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