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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缙云县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来源: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  发布时间:2008-9-22 11:25:50  浏览:
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04]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县级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实行大病统筹。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行“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乡镇筹资、社保理财、财政监管、医疗服务”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由县委办、县府办、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单位和农民代表组成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报结中心。办公室地点:县卫生局,报结中心地点: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
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筹资标准:所有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交纳,政府给予每人每年84元补助。
二、筹资办法:个人交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低保人员个人交纳部分由县民政部门承担;残疾人个人交纳部分由县残联承担。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村集体经济扶持部分,抵减农民个人缴费额度。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缴纳以年度为单位,全年费用一次缴清,下年度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和不合理支付。
第十一条 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资金给付范围:在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资金不予给付范围:工伤、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有明确第三者赔偿对象的、自购药品、斗殴致伤、自杀、自残、酗酒、整形美容、出国及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住院、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一、报销标准:
1、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剔除自费部分后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报销:乡镇中心卫生院300元以下的报销15%;301元——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1元——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50%;30001元以上,报销4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800元以下的报销5%;801元——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1元——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50%;30001元以上,报销40%。
2、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户为单位未发生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报销的,从次年开始按报销总额的5%予以奖励,逐年递增最高至25%,如户中有一人发生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报销的,则其他成员不再享受,同时奖励比例从次年重新开始累计。
3、在县内门诊的,按下列标准报销: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西药、西医诊疗项目报销1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西医诊疗项目报销5%;中草药、中医诊疗项目报销30%。
4、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全年累计报销额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不包括递增报销部分)。
二、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后须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院后凭住院证明及有效票据,按有效票据金额省内自负10%、省外自负20%后,参照本条第一款县级医疗机构标准予以报销。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享受本办法的保障待遇后,符合缙政发[2005]51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救助。
四、药品使用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转院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人员可到任一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需转县外的,须持县级医院转院证明并报县报结中心备案;按照有效票据,转县外省内的自负5%、转省外的自负10%以后,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六条 对在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体利益,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 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缙云县人民政府令第29号),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终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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