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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缙政办发[2008]119号)
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  发布:2008-9-22 11:27:31  来自: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  浏览:
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及《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缙云县人民政府第  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医)。
缙云籍人员嫁到县外或非缙云籍人员嫁到本县,并已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可列入参加对象。
户籍人口数以当年10月1日为准。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参加新农医,两边不能同时享受。
第三条 成立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长任副主任,县委办、县府办、宣传、监察、劳动保障、财政、农业、民政、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新闻、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报结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报结中心设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乡镇长担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农医办),开设办事窗口,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缴费后,由乡镇农医办开具收款凭证,并在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缴网(www.jyxny.com)(以下简称“新农合征缴网”)上录入参合人员资料,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由县报结中心制作《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再由乡镇农医办统一发放。参合人员资料于当年12月10日前在“新农合征缴网”上完成,超过时间的不再录入和修改数据。
第五条 《医疗卡》一人一卡,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损坏。
《医疗卡》管理办法按照《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缴纳以年度为单位,全年费用一次缴清,次年开始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乡镇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资金的筹集,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缴县财政专户,并填写《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统计表》,报县报结中心。《缙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统计表》、电脑数据资料与上缴县财政专户的资金金额三者必须核对统一。
第七条 低保、五保、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各乡镇送县民政局审核盖章后交县报结中心(三老人员指老交通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重点优抚对象指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残疾人员名单由各乡镇送县残联审核盖章后交县报结中心(以残疾证为准)。
第八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出院时凭《医疗卡》直接报销(生育报销还需准生证,计划外生育不得报销);在县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凭《医疗卡》直接报销。
第九条 到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到定点医院开具转院介绍信,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卡》、住院发票、费用清单、介绍信回执、病历等有效凭证到乡镇农医办填写报销申报单,由乡镇农医办统一送交县报结中心审核报销。县外门诊医疗费不得报销(特殊病种除外)。
第十条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800元以下报销5%(含800元),801元至10000元报销40%(含10000元),10001元至30000元报销50%(含30000元),30001元以上报销40%,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0元。
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300元以下报销15%(含300元),301元至10000元报销40%(含10000元),10001元至30000元报销50%(含30000元),30001元以上报销40%,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0元。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西药、西医诊疗项目报销1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西医诊疗项目报销5%;中草药、中医诊疗项目报销30%。
全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000元(不包括递增奖励报销部分)。
第十一条 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当结清本年度的医疗费用。继续住院治疗的,按《暂行办法》报销。
第十二条 到县外出差、探亲、务工突发疾病的,须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7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农医办,并报县报结中心备案,出院后按《暂行办法》报销。
第十三条 特殊病种管理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精神病、苯丙酮尿症的门诊治疗。
2.特殊病种的认定: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的疾病,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依据、诊断证明书、《医疗卡》到县报结中心办理特殊病种认定手续。从认定之日起,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方可列入报销范围。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当年12月15日前凭《医疗卡》、发票到乡镇农医办办理报销手续。特殊病种原则上一年报销一次。
第十四条 乡镇农医办在参合人员填写报销申报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交县报结中心;县报结中心在收到乡镇农医办上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报销款。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及其他配套性文件规定执行,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自行开发新农医管理软件,并提供接口,与报结中心联网运行。同时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专用窗口,审核就诊对象是否人证相符、办理报销及转院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门诊医疗费报销部分先由医疗机构垫付。报结中心与医疗机构之间采取定额管理的方式结算,即根据上年度的门诊业务量确定定额基数,定额内按实际报销额支付,定额外由医疗单位负担。住院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实支付。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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